週年制
到職日 → 每滿一週年
- 優點
- · 計算單純,年資週年當日整年一次給足
- · 不涉跨級距分段比例
- · 勞動契約終止時直接以週年制保障計算
- 注意
- · 不同員工結算日期都不一樣,人資管理較分散
輸入到職日,秒算當年度特休天數、剩餘可休、未休折算工資。支援週年制與曆年制兩種制度,自動處理跨級距分段比例與離職結算對照。
累積年資 2 年 0 個月,本期區間 2026/06/06 至 2027/06/06。
今日為到職滿 2 年之週年日,自今日起已取得新級距特休(共 10 日)。
勞基法全年可休
10天
本期可休天數
10.00天
剩餘可休天數
10.00天
未休折算工資
13,333元
依勞動部函釋(mol.gov.tw 81173 號 QA),勞動契約終止時,雇主應依到職日以週年制計算實際工作年資特休天數。曆年制如低於週年制,雇主應補足差額。
週年制天數
10.00 日
曆年制天數
8.68 日
兩者相差 1.32 日,離職結算應取較高者「週年制」為準。
試算僅供參考,實際以雇主與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協議結果為準。本工具適用全時月薪勞工;部分工時勞工請依勞動部 106 年 1 月 6 日勞動條 1 字第 1050133131 號函比例計算。
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之全年法定特休天數。實務上雇主可給予更高天數,但不得低於下表。
| 年資 | 全年特休天數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
| 滿 6 個月,未滿 1 年 | 3 日 | 半年特休 |
| 滿 1 年,未滿 2 年 | 7 日 | — |
| 滿 2 年,未滿 3 年 | 10 日 | — |
| 滿 3 年,未滿 5 年 | 14 日 | — |
| 滿 5 年,未滿 10 年 | 15 日 | — |
| 滿 10 年起 | 每年 +1,最高 30 | 15 + (年資 − 9) |
兩種制度勞動基準法均允許,但年度可享總日數不得低於法定,且勞動契約終止時須以週年制驗算保障勞工權益。
到職日 → 每滿一週年
1/1 → 12/31
到職滿 6 個月
取得 3 日特休
到職滿 3 年
14 日特休
到職滿 10 年
16 日起,每年 +1
離職時試算結餘
輸入離職日 + 月薪即可
勞動契約終止時,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與第 9 條規定,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休的工資。即使企業採曆年制,仍須以週年制回推勞工到職日起算的法定特休,取較高者為結算基準,以避免勞工權益受損。
試算時,把「基準日」改為預定離職日,工具會自動以兩種制度試算並在差距大於 0 時顯示對照表,提示哪一制度較有利於勞工結算。
折算工資公式:未休天數 × 一日工資。一日工資業界慣例為「月薪 ÷ 30」;若涉及高低薪變動或加給差異,建議改以最近 6 個月的平均工資估算。
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
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年資給予特別休假:滿 6 個月 3 日、滿 1 年 7 日、滿 2 年 10 日、滿 3 年 14 日、滿 5 年 15 日、滿 10 年起每年加 1 日,至 30 日為止。
檢視原文 →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
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完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經勞雇雙方協商,亦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。
檢視原文 →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
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,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急迫需求或勞工因素,得與勞工協商調整。
檢視原文 →勞動部 105 年 8 月 2 日 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1754 號函
勞資雙方如約定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,並無不可,惟給假標準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所定日數。
檢視原文 →勞動部 106 年 1 月 6 日 勞動條 1 字第 1050133131 號函
比例計算所得日數,不足一日部分,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,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。
檢視原文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