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休天數計算機

輸入到職日,秒算當年度特休天數、剩餘可休、未休折算工資。支援週年制與曆年制兩種制度,自動處理跨級距分段比例與離職結算對照。

  • 依勞基法 §38
  • 2026-06 最後更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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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開始為雇主提供勞務的第一天

預設為今天

週年制:從到職日起算每滿一年為一個特休年度。曆年制:每年 1/1 至 12/31,第一年按比例計算。

本期已經請過的特休天數

用於折算未休工資(一日工資 = 月薪 ÷ 30,業界慣例,勞基法未明文)


試算結果

累積年資 2 年 0 個月,本期區間 2026/06/06 至 2027/06/06。

今日為到職滿 2 年之週年日,自今日起已取得新級距特休(共 10 日)。

勞基法全年可休

10

本期可休天數

10.00

剩餘可休天數

10.00

未休折算工資

13,333

離職結算對照

依勞動部函釋(mol.gov.tw 81173 號 QA),勞動契約終止時,雇主應依到職日以週年制計算實際工作年資特休天數。曆年制如低於週年制,雇主應補足差額。

週年制天數

10.00 日

曆年制天數

8.68 日

兩者相差 1.32 日,離職結算應取較高者「週年制」為準。

試算僅供參考,實際以雇主與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協議結果為準。本工具適用全時月薪勞工;部分工時勞工請依勞動部 106 年 1 月 6 日勞動條 1 字第 1050133131 號函比例計算。

勞基法特休天數對照表

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之全年法定特休天數。實務上雇主可給予更高天數,但不得低於下表。

年資全年特休天數備註
滿 6 個月,未滿 1 年3 半年特休
滿 1 年,未滿 2 年7
滿 2 年,未滿 3 年10
滿 3 年,未滿 5 年14
滿 5 年,未滿 10 年15
滿 10 年起每年 +1,最高 30 15 + (年資 − 9)

週年制 vs 曆年制:怎麼選?

兩種制度勞動基準法均允許,但年度可享總日數不得低於法定,且勞動契約終止時須以週年制驗算保障勞工權益。

週年制

到職日 → 每滿一週年

優點
  • · 計算單純,年資週年當日整年一次給足
  • · 不涉跨級距分段比例
  • · 勞動契約終止時直接以週年制保障計算
注意
  • · 不同員工結算日期都不一樣,人資管理較分散

曆年制

1/1 → 12/31

優點
  • · 全公司結算日期統一,人資作業集中
  • · 勞工年初即可規劃整年特休
注意
  • · 首年(年資未滿 1 年)需依「滿 6 個月權利取得日」起算比例
  • · 跨級距年份需分段比例計給
  • · 離職時仍須以週年制驗算保障,取較高者為準

常見情境

  • 到職滿 6 個月

    取得 3 日特休

  • 到職滿 3 年

    14 日特休

  • 到職滿 10 年

    16 日起,每年 +1

  • 離職時試算結餘

    輸入離職日 + 月薪即可

離職時特休怎麼結算?

勞動契約終止時,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與第 9 條規定,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休的工資。即使企業採曆年制,仍須以週年制回推勞工到職日起算的法定特休,取較高者為結算基準,以避免勞工權益受損。

試算時,把「基準日」改為預定離職日,工具會自動以兩種制度試算並在差距大於 0 時顯示對照表,提示哪一制度較有利於勞工結算。

折算工資公式:未休天數 × 一日工資。一日工資業界慣例為「月薪 ÷ 30」;若涉及高低薪變動或加給差異,建議改以最近 6 個月的平均工資估算。

常見問題

特休天數怎麼算?法源是什麼?
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,受僱滿 6 個月未滿 1 年 3 日、滿 1 年 7 日、滿 2 年 10 日、滿 3 年 14 日、滿 5 年 15 日、滿 10 年起每年加 1 日,最高 30 日為止。年資以同一雇主、連續工作年資計算,前份工作不帶入。
週年制跟曆年制差在哪?
週年制以「到職日」為起算點,每滿一週年為一個特休年度;曆年制以「1/1 至 12/31」為一個年度,年中跨級距時按月分段比例計給。雇主可單獨採用任一制度,但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年度內可享之特休總日數不得少於法定,且勞動契約終止時須以週年制驗算保障。
滿 6 個月可以休 3 天嗎?什麼時候開始算?
可以。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,受僱滿 6 個月當日即取得 3 日特休權利,不需等到「隔日」。例如 2026 年 1 月 1 日到職,2026 年 7 月 1 日當日即可休特休。曆年制下,這 3 日會依「半年期間」在當年度內所佔比例分段給予。
未休完的特休能折成錢嗎?怎麼計算?
可以。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與施行細則第 24 條,特休未休工資 = 未休天數 × 一日工資。一日工資依業界慣例為「月薪 ÷ 30」;若涉及離職結算,建議改用最近 6 個月的平均工資。雇主應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發給。
特休能跨年度遞延嗎?
可以。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但書,經勞雇雙方協商,未休完的特休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;於次一年度年終或契約終止仍未休完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
離職時特休怎麼結算?
勞動契約終止時,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及第 9 條,雇主應發給未休特休的工資。年資結算須以「週年制」回推勞工到職日起算的法定特休,企業若採曆年制,仍需驗算週年制下勞工應享有的天數,取較高者為結算基準,避免勞工權益受損。
請假遇到例假日、國定假日,會算進特休天數嗎?
不會。特休以「日」為單位,請假日如本就屬例假日(§36)、休息日(§36)、國定假日(§37),不視為特休。實務上半日特休常見以 0.5 日計算,但勞動基準法並未強制規定半日切法。
換工作後特休年資要重新算嗎?
是。特休年資以「同一雇主」連續工作年資計算,換到新公司後年資重新起算。但同一企業集團內部調動,部分企業會承認原年資;以勞動契約或公司規章為準。派遣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 17-1 條,相關年資由派遣事業單位累計。
雇主可以強制不讓員工休特休嗎?
不行。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,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;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急迫需求或勞工因素,得與勞工協商調整日期。雇主不得單方面拒絕勞工排定的特休。
部分工時勞工特休怎麼算?
依勞動部 106 年 1 月 6 日勞動條 1 字第 1050133131 號函,部分工時勞工特休依「每週工作時數 ÷ 法定工時 40 小時 × 同年資全時勞工特休日數」比例計算。本工具預設適用全時勞工;部分工時請依該函數值自行折算。

法源依據

  •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

  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年資給予特別休假:滿 6 個月 3 日、滿 1 年 7 日、滿 2 年 10 日、滿 3 年 14 日、滿 5 年 15 日、滿 10 年起每年加 1 日,至 30 日為止。

    檢視原文 →
  •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

    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完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經勞雇雙方協商,亦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。

    檢視原文 →
  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

    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,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急迫需求或勞工因素,得與勞工協商調整。

    檢視原文 →
  • 勞動部 105 年 8 月 2 日 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1754 號函

    勞資雙方如約定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,並無不可,惟給假標準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所定日數。

    檢視原文 →
  • 勞動部 106 年 1 月 6 日 勞動條 1 字第 1050133131 號函

    比例計算所得日數,不足一日部分,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,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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